(2011)浙金民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红良与肖杨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杨芳。上诉人赵红良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赵红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案应按上诉人赵红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红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庆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