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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红良与肖杨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杨芳。上诉人赵红良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赵红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案应按上诉人赵红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红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庆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