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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2)建湖县中汇机械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湖县中汇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97号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县城冠华东路***号。负责人:冯建中,该厂厂长。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000051/00030770、出票日期2011年2月22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得源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浙江得源节水技术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