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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何莉与海丰县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莉;海丰县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何莉,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重庆市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胡刚,男,39岁,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海丰县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丰县联安镇柴格陂村内。法定代表人黄朝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定章,男,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向原告经营的东莞市凤岗海盛五金商店购买火花机油嘴等货。2008年9月8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下同)76003.8元,后被告付还原告35000元,尚欠41003.8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付还货款41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海丰县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何莉货款41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调解之日付还10000元,2011年4月20日前付还10000元,2011年5月20日前付还10000元,余款于2011年6月20日前付清。被告海丰县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逾期付款,原告即申请执行被告以上尚欠的全部货款。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