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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尤某甲、王某与尤某乙、尤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王某,尤某乙,尤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2号原告尤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尤某乙,农民,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尤某丙,农民,系二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甲、王某诉被告尤某乙、尤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甲、王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甲、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就赡养纠纷已调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尤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