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祝安明与汪玉才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安明,汪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祝安明,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汪玉才,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池民一终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汪玉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1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玉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玉才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46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王结宝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