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执民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沥青库镇海经营部与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沥青库镇海经营部,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沥青库镇海经营部,住所地本区大运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5599550-5。法定代表人王小康。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大运路1号F-311室,组织机构代码:76146810X。法定代表人刘涛。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定海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70600。法定代表人邹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沥青库镇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信汇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俊峰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沥青库镇海经营部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沥青库镇海经营部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118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