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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余接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元,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男,系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接有,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广丰县。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接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公证处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2010)南内证经字第20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9月13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余接有所有的小松牌PC220LC-7,机号为DBJ0688挖掘机一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接有同意将该挖掘机交由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变卖,变卖价不低于65万元,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抵偿所欠款46万元,剩余部分返还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结案,并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公证处(2010)南内证经字第206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