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陈强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强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693号罪犯陈强强,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至2013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