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秀兰与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村民委员会、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二组,第三人李维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兰,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村民委员会,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二组,李维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韩秀兰,女,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满贤,系该村委会支书。被告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二组。负责人李育锋,系该组组长。第三人李维端,男,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兰与被告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村民委员会、蓝田县安村乡偏白村二组,第三人李维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兰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秀兰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支文波审 判 员 牛富玲助理审判员 刘 贤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