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施云宝与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云宝,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施云宝,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卓孟斐,浙江天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翔,浙江天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9186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汉江路向家村店面房18-21号。负责人:颜杏林。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云宝与被告华太建设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云宝撤回对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云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