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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日炎、曾红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日炎,曾红桃,X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中心支公司,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日炎。委托代理人:贝志江,四会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红桃。委托代理人:韩伟华,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中心支公司。住址:肇庆市建设二路**号综合大楼*幢***层。公司负责人:李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万明。上诉人陈日炎与被上诉人曾红桃、X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万明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0)四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日炎于2011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日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日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为661元,由上诉人陈日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碧媛审判员  李小冬审判员  钟雪梅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