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莲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2010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明知豪爵牌125型摩托车是王某甲(另案处理)盗窃所得车辆的情况下,仍随身携带伪造的车辆手续,驾驶该车来到本市莲湖区枣园西路三民村村口,准备以3000元价格卖给他人,正在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豪爵牌125型摩托车系王某乙被盗财物,现已追回发还王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且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及破案报告表,被害人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伊某证言,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提供被盗车辆陕AXXX**摩托车驾驶证、购车发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记录、情况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从被告人蒲某某身上查获伪造的车辆手续、身份证、购车发票及被告人蒲某某伪造的驾驶证,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西莲价认字(2010)33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蒲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出具的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摩托车却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查,被告人蒲某某正在实施销赃行为时被抓获,属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