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李光超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795号罪犯李光超,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超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的��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