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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24号之三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晖,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泳谊,广东××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港F区。法定代表人谭华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60万元为限。案外人珠海高新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牌号分别为:粤C×××××、粤C×××××、粤C×××××)作为担保。本院依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2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0000023162420012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查封了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发电机组两套及储蓄罐一个,另本院查封了案外人珠海高新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牌号分别为:粤C×××××、粤C×××××、粤C×××××)。现因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故本院应依法提前解除对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及存款的冻结措施,另本院应依法提前解除对案外人珠海高新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在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0000023162420012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发电机组两套及储蓄罐一个的查封;三、解除对珠海高新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牌号分别为:粤C×××××、粤C×××××、粤C×××××)的查封。审 判 长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陈立涛代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吉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