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潘小红诉吴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红,吴加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潘小红,居民。被告:吴加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红诉被告吴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红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小红负担。审 判 长 邵锦浩代理审判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