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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门永进,曲阳恒州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靖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记员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