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门永进,曲阳恒州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靖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记员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