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邢东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张占方与夏文革、黄艳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占方;夏文革;黄艳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邢东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张占方,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夏文革,女,现年约43岁,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黄艳国,男,约43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方与被告夏文革、黄艳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方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占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占方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房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