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许祥与陈自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陈自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330号原告:许祥,市民。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自兵,啤酒厂职工。原告许祥诉被告陈自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成应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祥的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孙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自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祥诉称:2009年4月份,被告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需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请求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念及朋友情随即答应为其提供担保。2009年4月10日,被告与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9.9‰,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9日。原告为被告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多次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3月7日,原告为被告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120000元;2、被告自原告代偿之日起以120000元按月利率9.9‰计息至给付之日,并承担在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申请,自然人其他贷款申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09年4月8日,被告陈自兵为从事网吧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申请贷款的事实。证据二、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陈自兵与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9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9.9‰。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已按合同约定于2009年4月10日向被告陈自兵发放了100000元贷款的事实。证据三、保证合同及保证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陈自兵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证据四、收回贷款凭证一份。证明在被告拒绝归还贷款情况下,原告代被告偿还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120000元,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事实。被告陈自兵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进行了举证。本院认为,原告许祥证据一、二、三、四系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8日,被告因经营网吧购买电脑需资金周转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申请借款100000元。同时请求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9年4月10日,被告与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9日止,月利率9.9‰。原告对被告的借款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行当天向被告发放了100000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2011年3月7日,原告为被告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代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代偿的120000元及自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9.9‰的利息至付清代偿款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与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到期后理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在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归还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向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代偿借款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偿的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自兵应于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许祥为其代偿的120000元及9.9‰的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8日起至付清代偿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5元,由被告陈自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成应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