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中汇机械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湖县中汇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94号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县城冠华东路***号。负责人:冯建中,该厂厂长。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CA/0103568247、出票日期2011年1月25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三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海县华洋轴承厂、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横河支行、背书人宁海县华洋轴承厂、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建湖县中汇机械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