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号。法定代表人辛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强,男。委托代理人杨育红,男。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德法,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大明,男。委托代理人孙博,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劳罚字(2010)042号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劳罚字(201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