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举民与西安翻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举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高举民与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0)第54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翻译学院自愿按裁决书的裁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有劳动争议纠纷,正在审诉中,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书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34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申请人另案审理结束后,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民利 执行员 魏 华 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