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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举民与西安翻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举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高举民与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0)第54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翻译学院自愿按裁决书的裁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有劳动争议纠纷,正在审诉中,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书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34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申请人另案审理结束后,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民利 执行员  魏 华 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