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云松与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沈云松,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535。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西区。法定代表人王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松诉被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沈云松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云松负担。审 判 长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吴明星人民陪审员 张 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晓晴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