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永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梅,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7608-X。负责人章家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