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民一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72号原告:钱某某,女,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民。被告:叶某某,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铜陵县五松镇。委托代理人:马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0元,保全费192元,总计307.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圣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