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民二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文丽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647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屈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国厂,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倩,女,住址湖北省钟祥市。公民身份号码×××542X。被告:文丽霞,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8925。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对被告文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 超 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慧(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