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司某,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景县。被告陈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受理原告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在景县居住,居住地址是四川省西昌市,原告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西昌市,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