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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椒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王某某、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浙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椒商初字第353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沈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浙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金清镇××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上列第二、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林某某、浙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某、浙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浙江××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