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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仙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琦珉、林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琦珉,林碧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仙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号,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全喜,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郑琦珉,男,1959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碧清,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琦珉、林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祥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