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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蒋文生与梁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文生;梁玉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3号原告蒋文生,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聊城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武恩猛,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文,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生与被告梁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蒋文生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