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巨商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社与路保镇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保镇,李瑞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商初字第279-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尹庆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法,该联社信贷主管。被告路保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瑞国,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路保镇、李瑞国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广勋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际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