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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与冀西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冀西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原亳州市谯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杨信用社)。负责人:李军,该信用社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冀西礼,农民。上诉人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冀西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二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亳州药都银行大杨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永顺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