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刘宝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高然麦,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宝林,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刘宝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2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10797.34元、利息6240.98元、诉讼费12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