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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郑水云与陆河县经济贸易局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郑水云;陆河县经济贸易局

案由

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海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郑水云,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彭永坪,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叶步廉,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告:陆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谢少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祥兆,系陆河县河田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叶佐日,系陆河县经济贸易局干部。原告郑水云不服被告陆河县经济贸易局于2010年8月11日重新作出的陆河经行决字(2010)第11号《陆河县经济贸易局行政处罚决定》,向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陆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社会影响大,报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汕中法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水云以已经和被告陆河县经济贸易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水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尚未作出判决,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火标审判员 :庄宝喜审判员 :钟坚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丁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