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贾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乙,女,住柘城县。系李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张传魁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文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