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钟国明与杨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钟国明,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2479。委托代理人周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2519.委托代理人黎恒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73。被告杨树伟,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蒙晋伟,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凌池,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17。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107。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明诉被告杨树伟、第三人凌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明于2011年3月30日以另寻法律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国明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