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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勇,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孟,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纯明,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