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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法执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法执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7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8日,汉族,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205号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6500元,且已发放于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丛美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