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长群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群被告人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景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群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于河北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景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0年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群犯交通肇事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长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赵长群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景县广川镇周吕村至李屯村乡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屯村南段时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景县广川镇周吕村至李屯村乡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屯村南段时,因驶入逆行,与没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海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海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被告人赵长群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就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200929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统一收费收据、出院结算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衡水市公安局公衡(刑)鉴医字(2009)2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就量刑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的协议书及收款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因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群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入逆行道与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入逆行道与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故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履行完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群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正春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