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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思雨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雨,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杨思雨。法定代理人杨艳,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杨铭,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君波,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雨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1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0元,本院退付原告30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