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淮民一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许会成与冯震、许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会成,冯震,许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会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震,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曾用名许德领,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会成因与被上诉人冯震、许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9)相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会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会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会成撤回上诉。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