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建凤与施建岳、施惠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凤,施建岳,施惠儿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潘建凤,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施建岳,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惠儿,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凤诉被告施建岳、施惠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凤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房赤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佩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