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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建凤与施建岳、施惠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凤,施建岳,施惠儿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潘建凤,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施建岳,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惠儿,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凤诉被告施建岳、施惠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凤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房赤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佩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