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严加德与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严加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严加德,徐惠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宁波镇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一西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0826-8)法定代表人:童兴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春华,该公司职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严加德,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现暂住宁波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惠宏,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严加德、徐惠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甬镇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甬检民行抗字第102号民事抗诉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浙甬民抗字第9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对(2009)甬镇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9)甬镇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素君助理审判员 徐 静助理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