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某申请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世纪大道支行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世纪大道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80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世纪大道支行。负责人杨某某,该行行长。秦某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世纪大道支行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案款12187.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民终字第00359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9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