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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经人说和双方已经和好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