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经人说和双方已经和好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