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圣州等与杨玉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州,刘昕,杨玉宝,马静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575号原告刘圣州。原告刘昕。法定代理人周爱莲。被告杨玉宝。被告马静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州、刘昕与被告杨玉宝、马静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0月29日对被告杨玉宝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玉宝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