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5月15日生。被告党某某,女,1972年10月23日生。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1994年5月13日生一子,取名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执吵闹,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纠纷诉讼。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某自行承担。三、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英科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