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植信、王天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植信,王天林,应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慧敏。委托代理人徐维亚。被执行人王植信,农民。被执行人王天林,农民。被执行人应华富,农民。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植信、王天林、应华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王植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被告王天林、应华富对被告王植信的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7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