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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田根云、刘文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根云,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田根云,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文军,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人民法院(2007)凤民一初字第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文军的银行存款8050元。二、划拨刘文军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崔海银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