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顾乾振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乾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乾振,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水电工,住象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集士港派出所抓获,同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乾振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乾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期间,顾敏巧(已判刑)结伙任家伟、顾世星(均另案处理)等合伙在象山县新桥镇顾敏巧家中安装防盗门、配备对讲机进行聚众赌博,并指使被告人顾乾振等人为赌博放哨,参赌人员达20余人,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顾乾振在明知顾敏巧等人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仍为该赌博站岗放哨,期间获利人民币5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乾振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顾某1、顾某2、顾某3的证言、同案人顾敏巧的供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乾振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乾振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顾乾振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乾振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顾乾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