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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三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雷宗藩、梁丽芳等与刘志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宗藩,梁丽芳,刘志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三初字第526号原告雷宗藩,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梁丽芳,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雷宗藩,本案原告之一。被告刘志月,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宗藩、梁丽芳于2011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宗藩、梁丽芳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素 百度搜索“”